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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,我机构司法技术鉴定流程制定如下:
一、委托:我机构接受司法机关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鉴定委托。
二、受理:我机构收到委托书后,将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,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。
三、签订鉴定委托合同(协议):我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后,鉴定申请人应与我机构签订鉴定委托合同(协议),协议内容应包括:委托人、委托事项、基本情况、风险告知、收费金额、收费方式等。
四、风险:申请人应仔细阅读鉴定委托合同(协议)中“风险告知”条目,明确鉴定客观存在的风险。
五、鉴定人:我机构为每次鉴定至少选择2名鉴定人,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具有高级(教授、高级工程师)或以上职称。我机构应于现场勘验时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介绍鉴定人基本情况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回避或更换鉴定人。
六、鉴材:为保证鉴定的有效性,所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、证据应在法院经过双方执证后提交给我机构,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私下提供未执证的鉴材,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。
七、现场勘验:签订鉴定委托合同并交款后,我机构会正式启动鉴定工作。原则上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勘验。我机构有义务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场共同勘验,不到视为放弃有关权利。
八、鉴定时限:一般为30工作日,案情复杂可与双方商议后酌情延长。
九、鉴定意见书:鉴定意见书出具后,我机构应将其交予委托方。
十、补充鉴定: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,符合补充鉴定条件的,我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,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完成。
十一、出庭: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,鉴定人如有条件应出庭并解答各方的技术问题。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方应向鉴定人支付出庭费用。